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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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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5 03: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何树伟,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伏户欧北村86号,公

民身份号码440683198703233030,联系电话:13927271929。
被告:佛山市巨和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市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禅城区华远东路69号A区四楼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3760716g,联系电话:0757-82367630。
法定代表人:江普荣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物业使用确认书》;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定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5年3月22日起判令至付清之日止,暂计

至2024年7月1日资金占用损失时24358.44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3月2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物业使用确认书》,约定原告以18909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

的华远东路巨和*商业中心项目的商铺B1-265A,面积10.34平方米,总价195521元。同日,原告在被告公

司的POS机上刷卡,支付定金30000元和团购金20000元,合计5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依约交付商铺

,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多次前往倍告公司协商解除协议但被告拒不退还上述定金和团购金。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以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树伟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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